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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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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北市松陽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2月18日 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2 月25日 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 月17日 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3 月22日 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松陽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後正式成立。

第三條  本基金會永久設立,如因法定原因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本基金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四條  本基金會地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撫順街23號2樓。

第五條  本基金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仟萬元(基金之種類數額詳如財產清冊),由張松先生及所屬公司捐助。

本基金會得接受自然人或法人捐助。

第二章  目的及事業

第六條 本基金會以自行辦理、接受委辦或共同辦理等方式,連結政府暨民間的力量,積極推動社會福利服務及活動、營造豐裕文化環境為宗旨。

第七條 為達成前條之宗旨,本基金會得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一、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之福利服務事項。

二、急難及災害扶助事項。

三、清寒獎助學金。

四、社區文化及教育事項。

五、弱勢族群之關懷事項。

六、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社會公益慈善事業事項。

前項用於興辦或捐助社會福利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置董事九至十一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充任或選聘之,其後每屆之董事則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組成下屆董事會。

第九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互選三人為常務董事,並由全體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舉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對內綜理一切事務。

第十條  本基金會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任期均為三年,如經遴聘或連選得連任之。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董事皆為無給職,如任期內有出缺或因故辭職由捐助人或由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並提經董事會同意後充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設執行長、副執行長、秘書、會計、出納各一人,社會工作人員若干人。

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餘人員由執行長提請經董事長同意後聘任之,以執行董事會之決議事項。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常務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董事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董事長如一年不召集董事會時,視同曠廢職務,應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如無法互推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經會議通過後,由董事會報請主管機關將董事長予以解任,並依規定另改選董事長,其任期至該屆董事任期屆滿為止。

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由出席常務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執行長、副執行長得列席會議,並於會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議或常務董事會議之召開應有半數之董事或常務董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或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親自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購買時不得動支依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所訂最低金額。

三、投資於財產總額三分之ㄧ額度內,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股票或公司債。

四、董事長、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五、法人之解散。

前項第三款財產總額之計算,不含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所設立之最低現金金額。

第一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

會議應做成紀錄,由主席簽名蓋章,連同出席董事之簽名一併保存,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將該會紀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發各董事。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基金及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之。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基金運用之一切收入或支出,除為符合創設目的而必須支出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分配或給予任何人特殊利益。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原始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捐助,或捐贈之款項,均應在金融機構設立之專戶儲存,所有存單、存摺、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其捐助(贈)如為不動產,應即依法過戶本基金會。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不得動用本金,且不得移供本章程第七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經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將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及人事考核等提請董事會審定後,依法報請行政主管機關查核。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並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會務執行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修改之決議方式,準用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於本基金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