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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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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臺北市松陽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2月18日 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2 月25日 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 月17日 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3 月22日 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3 月26日 第五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財團法人法、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臺北市松陽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後正式成立。

第三條  本基金會永久設立,如因法定原因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歸屬本基金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

第四條  本基金會地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撫順街23號2樓。

第五條  本基金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仟萬元(基金之種類數額詳如財產清冊),由張松先生及所屬公司無償捐助之。

    本基金會許可設立後,基金會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隨時補充之。

第二章  目的及事業

第六條 本基金會以自行辦理、接受委辦或共同辦理等方式,連結政府暨民間的力量,積極推動社會福利服務及活動、營造豐裕文化環境為宗旨。

第七條 為達成前條之宗旨,本基金會得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一、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之福利服務事項。

    二、急難及災害扶助事項。

    三、清寒獎助學金。

    四、社區文化及教育事項。

    五、弱勢族群之關懷事項。

    六、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社會公益慈善事業事項。

    前項用於興辦或捐助社會福利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置董事九人,應有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與社會福利(慈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會提名選任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九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推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基金會。

第十條  本基金會董事長、董事、任期均為四年,如經選任得連任之。惟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會應於任期屆滿一個月內,改選下屆董事會。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董事皆為無給職,如任期內有出缺或因故辭職由捐助人或由董事選任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並提經董事會同意後充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設執行長、會計、出納各一人,社會工作人員若干人。

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餘人員由執行長提請經董事長同意後聘任之,以執行董事會之決議事項。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為召集之通知。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並由請求召集之董事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會核准。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議之召開應有半數之董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基金之動用。

     四、以基金填補短絀,但僅得動用超過新臺幣壹仟萬元部分。

     五、董事長、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本基金會之解散。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基金運用之一切收入或支出,除為符合創設目的而必須支出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分配或給予任何人特殊利益。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之財產,均應在金融機構設立之專戶儲存,所有存單、存摺、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其捐助(贈)如為不動產,應立即依法過戶本基金會名下。後續個人或團體(機構)捐助款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財產動支必須符合「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規定。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不得動用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且不得移供本章程第七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一條之一 下列資訊,本基金會應主動公開:

        一、前條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僅公開其姓名或名稱、金額,並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前項主動公開,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一、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

本基金會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應依臺北市政府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會務執行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修改之決議方式,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於本基金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一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